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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883號劉家琪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2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家琪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28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家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42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