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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20號劉建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正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知112年度訴字第32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建廷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知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2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知函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