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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翁裕寬、陳昌駿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閱卷通知及院函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裕寬、陳昌駿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閱卷通知及院函副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閱卷通知及院函副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院函副本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上午10時整於現場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