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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211號王錦慧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162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錦慧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6211號聲請人莊麗卿與相對人王錦慧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211號
聲 請 人 莊麗卿
相 對 人 王錦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丁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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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司票字第16211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