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更一字第000001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克信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展雲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克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美妃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772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8292
    元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剩餘新臺幣27萬6480元自民國11
    0年10月31日,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萬10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萬477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1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