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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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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英文: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被告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張燦能之民事陳報㈡、㈢、㈣狀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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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英文:FONG KAI BUS
   INESS GROUP CO., LTD.)、被告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同法定代理人張燦能之民事陳報㈡、㈢、㈣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㈡、㈢、㈣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英文: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被告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
    人張燦能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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