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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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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217號李佳澄之民事補正暨聲明承受訴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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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佳澄之民事補正暨聲明承受訴聲請狀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1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翌誠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李佳澄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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