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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67號林天龍,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黎雲霞之再開辯論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林天龍、被
告黎雲霞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芙芮達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林天龍、被告黎雲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天龍
被 告 黎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