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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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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67號林天龍,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黎雲霞之再開辯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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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林天龍、被
      告黎雲霞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芙芮達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林天龍、被告黎雲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天龍   
被   告  黎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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