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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01號陳焯邦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癸112審易字第180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焯邦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801號陳焯邦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陳焯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訂112年12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先於本院三樓第四調解室進行調解,調解完畢後,再於同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股 別:癸 股
書記官:陽雅涵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