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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762號張嘉淵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87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嘉淵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62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之承受訴訟
人與被告張嘉淵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76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黃婉瑜
被 告 張嘉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