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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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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32號葉旻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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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2年度訴字第3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旻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旻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詹卉君  
被   告 葉旻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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