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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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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89號陳彥彣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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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訴字第43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彥彣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8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陳彥彣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彥彣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彥彣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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