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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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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04號吳明峯即吳明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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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8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明峯即吳明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0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37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2年10月12日下午2
    時37分之庭期取消,改為本次庭期,請遵期到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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