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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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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8號張承斌、黃治戎、李喬儒、葉祐愷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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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承斌、黃治戎、李喬儒、葉祐愷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8號聲請人蘇裔方與相對人張承斌、黃治戎、李喬儒、葉祐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8號
聲 請 人 蘇裔方
非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張承斌
                     黃治戎
                     李喬儒
                     葉祐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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