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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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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106號林適鎰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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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910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適鎰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9106號聲請人岳鼎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林適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106號
聲 請 人 岳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昌
送達代收人 葉光洲
相 對 人 林適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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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票字第19106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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