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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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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59號唐志剛之民事判決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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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29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唐志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唐志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唐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訴字第22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週年利率
計算方式
1
317,371元
自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8.75%
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
2
242,989元
自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7.815%
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
3
169,863元
自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18%
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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