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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36號陳博川之民事判決正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31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博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博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盧季壯
被 告 陳博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利 息
期 間
年息
1
983,137元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