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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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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86號蔡英聖之民事判決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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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28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英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英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蔡英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息
計算方式
1
620,719元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3%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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