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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86號蔡英聖之民事判決正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28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英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英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蔡英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息
計算方式
1
620,719元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3%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