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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000003號THE ICHIDA FAMILY TRUST、兼法定代理人LYNDON ICHIDA、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法定代理人DALE TYSON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THE ICHIDA FAMILY TRUST、兼法定代理人L
YNDON ICHIDA、被告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法定代
理人DALE TYSON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蔡憲洲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央六街39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郭懿萱律師
沈宗原律師
被 告 THE ICHIDA FAMILY TRUST
兼法定代理人 LYNDON ICHIDA
被 告 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
法定代理人 DALE TYS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無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國際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案件(案號:01-17-0002-8035)仲裁判斷所載如附表所示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美元)
1
違反系爭經銷合約及增補協議書與系爭和解契約而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
1,924萬9,596元
2
律師費和開支(attorneys'fees and expenses)
164萬8,620.17元
3
應補償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CDR)管理費用和開支 (administrative fees and expenses of the ICDR);與仲裁人補償和開支(compensation and expenses of the arbitrators),扣除被告等先前已分攤而支付的費用和開支後餘額
33萬1,336.54元
總計:美金2,122萬9,552.71元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