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被告癮客股份有限公司、徐毅銘、杜潔儀之民事判決正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癮客股份有限公司、徐毅銘、杜潔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癮客股份有限公司、徐毅銘、杜潔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癮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毅銘
杜潔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餘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迄日
年息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28,091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2
293,309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3
63,613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4
432,115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