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79號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13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7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遠康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相  對  人  范玉美即范咪麟之繼承人
            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范玉美、范玉月在繼承范咪麟遺產之範圍內與遠康企業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