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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被告虞恩海、被告沈漢平、被告虞恩嗣、被告虞曉蓮之原告112年9月2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虞恩海、被告沈漢平、被告虞恩嗣、被告虞曉蓮之原告112年9月2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112年9月2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虞恩海、被告沈漢平、被告虞恩嗣、被告虞曉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