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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40號劉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1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知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4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知各1件,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