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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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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82號曾國華(即曾煥廷之繼承人)、曾國杰(即曾煥廷之繼承人)、周嘉玲(即周曾春子之繼承人)、楊天宏(即楊王愛月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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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曾國華(即曾煥廷之繼承人)、曾國杰(即曾煥廷之繼承人)、周嘉玲(即周曾春子之繼承人)、楊天宏(即楊王愛月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882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曾國華(即曾煥廷之繼承人)、曾國杰(即曾煥廷之繼承人)、周嘉玲(即周曾春子之繼承人)、楊天宏(即楊王愛月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相  對  人  曾國華(即曾煥廷之繼承人)
            曾淑芬(即曾煥廷之繼承人)
            曾國杰(即曾煥廷之繼承人)
            周嘉玲(即周曾春子之繼承人)
            楊天宏(即楊王愛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曾國華、曾國杰、周嘉玲、楊天宏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略)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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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6162559pdf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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