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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66號相對人瞿怡康之行使權利通知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166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瞿怡康之行使權利通知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166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通知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瞿怡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函
受文者:相對人瞿怡康
主旨:通知台端於文到21日內,就聲請人楊伊倫依本院99年度全字第982號假扣押裁定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聲請人楊伊倫112年8月10日民事聲請通知行使權利狀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並命返還其提存物或擔保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查台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人楊伊倫聲請,應通知台端如主旨所示,台端如逾期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供擔保人楊伊倫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三、又本院僅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至是否合乎訴訟終結(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程序終結)要件,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仍應由聲請人自行確認,附此敘明。
正本:相對人朱紹康、相對人馮湘、相對人瞿怡康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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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司聲1166號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