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70號高岳良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93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岳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70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岳良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7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雷昱穎
送達代收人 卓恩婷
被   告 高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