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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1069號張震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10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震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06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震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林宣誼
複代理人 張天發
被 告 張震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
陸拾捌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繳納
第一審鑑定費 3,000元 被告繳納
合 計 4,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年次 折 舊 額 折 舊 後 餘 額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計算方式 一 1845 5000×0.369=1845 3155 5000-1845=3155 二 679 3155×0.369×7/12=679 2476 3155-679=2476 註:元以下4捨5入。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