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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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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386號劉奕侃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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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3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奕侃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8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奕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3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郭例伶
            彭裕文
被      告  劉奕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61元,及其中新臺幣89,443元自民
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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