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205號李苡瑄(原名李懿茹)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32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苡瑄(原名李懿茹)之視為撤
          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05號原告張巧芬與被告李苡
          瑄(原名李懿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
          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