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25號黃悅伶之開庭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2年度訴字第4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悅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15時整,在本院北簡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