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753號陳瑪琍亞(GONZALEZ MARIA FRANCISCA,美國籍)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917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瑪琍亞(GONZALEZ MARIA FRANCISCA,美國籍)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75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瑪琍亞(GONZALEZ MARIA FRANCISCA,美國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准許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門分行收取如說明二所示之存款債權新台幣(下同)10,057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