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12號吳思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93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思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1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思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王彥力
被 告 吳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