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803號亦呈開發有限公司(原名:玄靈生活國際有限公司)、孔東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68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亦呈開發有限公司(原名:玄靈
生活國際有限公司)、孔東銘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0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亦呈開發有限公司(原名:玄靈
生活國際有限公司)、孔東銘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被 告 亦呈開發有限公司(原名:玄靈生活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孔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0,0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0,096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附表: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