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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61號被告張菁芬之書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1年度訴字第41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菁芬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6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