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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孔東銘,亦呈開發有限公司,謝博翔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亦呈開發有限公司、孔東銘、謝博翔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亦呈開發有限公
司、孔東銘、謝博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亦呈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孔東銘
被 告 謝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亦呈開發有限公司、孔東銘、謝博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825,07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7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