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賴妍羽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妍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妍羽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賴妍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9,40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