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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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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消小字第000019號原告劉哲宇、被告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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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原告劉哲宇、被告范羽翔即奧瑞教育
      培訓工作室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9號原告劉哲宇與被告范羽翔即
      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間返還款項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
      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3時25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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