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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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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陳櫻芬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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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櫻芬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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