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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79號呂黛麗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1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呂黛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27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呂黛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楊安
代 理 人 林志宏律師
相 對 人 呂行健
呂行力
呂黛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