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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000045號曾昭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金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曾昭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