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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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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曾義均之起訴狀、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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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義均之起訴狀、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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