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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581號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徐宗逸**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5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徐宗逸**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581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與被告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徐宗逸**間返還補助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58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杰儒 住同上
被 告 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宗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