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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329號劉家羚之撤回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83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家羚之撤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2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家羚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