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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79號劉振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37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振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振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黃馨瑩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劉振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0
7年度訴字第24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1,03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9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