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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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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740號梁允兒(原名梁倪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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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7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允兒(原名梁倪瑤)之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40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梁允兒(原名梁倪瑤)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7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吳寅銓   
被   告 梁允兒(原名梁倪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參拾柒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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