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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59號凌晨瀚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補正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2年度訴字第2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凌晨瀚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