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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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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30號傅張美枝之現場測量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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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張美枝之112年10月26日現場測量函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26日現場測量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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