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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43號楊忠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小上字第1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楊忠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上字第14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楊忠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被上訴人 楊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