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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268號高士心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92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士心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26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士心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再開辯
論裁定,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
二、裁定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上午9時41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