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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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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16號萬國興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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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禮112年度訴字第3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國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國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萬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560元,及自民國93年12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暨自93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超過180天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1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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